住宿預訂服務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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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規範的適用)
1. 本規範應適用於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會員服務”中由本公司管理、經營的線上住宿預訂的相關服務(以下簡稱“住宿預訂服務”)時使用者作出的所有行為,使用者應對本規範表示同意後使用住宿預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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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在住宿預訂服務中提示的各項注意等(以下簡稱“各項注意等”)存在時,各項注意等應分別構成本規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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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將使用者使用住宿預訂服務的行為視作已對本規範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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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宿預訂服務作為本公司提供的一項會員服務,本規範未規定的事項將適用《會員服務使用規範》。另,本規範與《會員服務使用規範》相互矛盾、抵觸時,優先適用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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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住宿預訂服務的定義及住宿合同的成立)
1. 住宿預訂服務系指,使用者可自行通過網路預訂已由本公司事先註冊的客房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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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者自行通過網路提出使用客房的預訂申請時,該預訂申請提出的同時在本公司的電腦系統上將出具“預訂號碼”並顯示在住宿預訂服務的畫面上,此時本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因通信狀況、電腦故障等某些原因,雖未出具“預訂號碼”且未能顯示在使用者的電腦畫面上,但使用者使用本公司的“預訂查詢/變更/取消”功能,能夠確認預訂內容時,住宿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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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款情形下,本公司為證明住宿合同的成立,將向使用者事先指定的電子郵箱位址發送載明“預訂號碼”的“預訂確認郵件”。但,因通信狀況或郵箱位址填寫錯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發生用戶未能收到“預訂確認郵件”等情形時,不影響住宿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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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據本條的規定,本公司與用戶之間成立住宿合同時,可以視作用戶已同意承擔本公司另行規定的負擔取消費用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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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對住宿預訂服務中的住宿費的意見)
1. 使用者理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的空房情況、住宿費等相關資訊有時會與其他媒介上提供的資訊有所不同。另,本公司提供的住宿費包含消費稅,但有時會包含服務費或其他各類稅費(沐浴稅、酒店稅等),有時亦不包含該等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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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戶理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的住宿費會發生變更。變更後的費用僅對變更後成立住宿合同的用戶適用,變更前已成立住宿合同的用戶仍適用變更前的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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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費在住宿合同成立後發生了變更,此後使用者變更預訂內容時,對該使用者將適用變更後的住宿費。但,變更內容僅限於減少住宿天數或房間數或者兩項都有減少的情形時,應對該用戶適用變更前的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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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變更、取消預訂的成立和禁止擅自取消)
1. 1用戶取消客房預訂時,由用戶通過本公司的“預訂內容查詢畫面”,在確認預訂內容後辦理取消手續。但,在丟失確認預訂內容所需的預訂號碼、預訂確認郵件因某些原因未能發送給用戶等難以或無法確認預訂內容的情形下,由用戶通過本公司的“預訂內容查詢畫面”,向本公司請求再次發送記載有預訂號碼的預訂確認郵件,在收到該郵件後立即辦理取消手續。如果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用戶因某些原因仍未收到再次發送的預約確認郵件時,由用戶與本公司指定的聯繫地址取得聯繫後,向本公司辦理取消手續。 怠於履行上述手續致使本公司發生損害的,用戶應承擔賠償該等損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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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戶取消預訂時,在下列時間點上,取消即告成立。

(1) 使用者自行通過網路取消預訂時:本公司的“預訂內容查詢畫面”中通知“預訂取消完成”時;

(2) 與本公司直接聯繫取消預訂時:本公司向用戶通知,已理解並同意取消預訂時;

(3) 通過其他方式取消預訂時:本公司按照規定的方式通知預訂取消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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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戶發現無法在預訂住宿的日期入住時,應立即就此事與本公司取得聯繫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另,用戶對本公司負有支付取消費用的義務時,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在規定的期限前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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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戶未經事先聯繫,在住宿預訂日期的當日未入住且未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時,視作擅自取消,本公司有權採取停止該使用者使用住宿預訂服務等必需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另,使用者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在規定的期限前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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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變更已成立的預訂時,由用戶直接與本公司取得聯繫並立即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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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戶變更預訂時,在下列時間點上,變更即告完成。

(1) 與本公司直接聯繫變更預訂時:本公司向用戶通知,已理解並同意變更預訂時;

(2) 通過其他方式變更預訂時:本公司按照規定的方式通知已確認預訂變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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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已成立的預訂辦理變更手續的,根據時期的不同,有時會產生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屆時,使用者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在規定的日期前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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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即使用戶不希望取消預訂,但就用戶預訂住宿設施相關的預訂內容,本公司可以認定違反法律法規等或可合理認定為不適當的行為時,住宿設施有權取消該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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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用戶遵守事項)
1. 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用戶不得以其私人使用以外的目的,複製、發送通過使用住宿服務所獲得的資訊並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協力廠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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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者預訂需要訂金等的套餐時,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前支付該訂金等。另,即使用戶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前未能支付該訂金等時,該預訂不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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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款中,雖然本公司通過向使用者註冊的聯繫方式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對訂金等進行了付款催告,但仍未獲得支付或無法與用戶取得聯繫時,本公司有權認定為擅自取消該預訂的行為,用戶對此表示同意。但,在本公司未向用戶通知取消該預訂的階段,該預訂仍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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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戶應自行承擔責任履行合同,就與住宿服務有關的詢問、要求等,應直接與本公司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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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上述四款規定外,用戶應充分理解並遵守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條件、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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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者使用住宿預訂服務時,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1) 冒充協力廠商發送或填寫資訊的行為;

(2) 通過本公司認可範圍之外的方式使用住宿預訂服務的行為;

(3) 發送或編寫有害電腦程式等的行為、發送垃圾郵件、連鎖郵件、騷擾郵件等行為;

(4)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公司或協力廠商的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5) 誹謗、詆毀本公司或協力廠商或者損害本公司或協力廠商名譽的行為;

(6) 向他人公開包含違反公序良俗內容的資訊、文書或圖形等的行為;

(7) 無論是否為故意,虛假註冊或不完全註冊住宿者或用戶的個人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郵箱地址等的行為;

(8) 不支付本公司要求的訂金、取消費用或住宿費(無論何種理由);

(9) 在本公司作出的暴力行為等對本公司或協力廠商的騷擾行為;

(10) 在同一日期預訂多個住宿設施等被認定用戶不可能住宿的預訂行為;

(11) 被認定為以向他人專賣或進行商業通途為目的進行預訂的預訂行為;

(12) 其他違反或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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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符合前款任意一項的用戶行為,致使本公司或協力廠商發生損害時,用戶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使本公司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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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公司根據第6條取消使用者的客房預訂時,用戶應向本公司支付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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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務的內容存在不滿時,應當場向本公司提出該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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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用戶為未成年人的,應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進行預訂。如果偽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冒充成年人的,不得取消該預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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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違反用戶遵守事項)
1. 用戶違反前條的遵守事項或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宜住宿預訂服務的經營的行為時,本公司有權採取停止該行為、取消與該用戶的住宿合同、停止該使用者使用住宿預訂服務、要求損害賠償等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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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推斷用戶已違反前條的遵守事項或其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認定存在不適宜住宿預訂服務的經營的行為時,本公司會就該行為的詳細情況與使用者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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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暫時停止住宿預訂服務)
符合以下各項的情形時,本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用戶而暫時停止住宿預訂服務的經營。

(1) 對住宿預訂服務進行維護或變更其服務形式時;

(2) 發生或可能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經營住宿預訂服務時;

(3) 因不得已之事由,本公司認定需要暫時停止住宿預訂服務的經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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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2018年3月26日 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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